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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山东事业单位备考法律知识:《刑法》中共同犯罪的认定
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,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,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,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,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,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。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,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,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,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,不仅要熟悉考点,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。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和认定。
构成共同犯罪条件有三: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;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;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。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关于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情形还有一些争议,因此我们还需要反面去了解不够成共同犯罪的相似情形。
1、共同过失行为:由于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的意思联络,而过失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,因此,虽然客观上共同造成了同一后果,但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,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情形。
2、同时犯:有相同的故意犯罪内容而没有意思联络。例如甲乙二人碰巧同时入户盗窃一户人家,但是事前没有联络,虽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但是同样不具有事前的意思联络,各自分别构成犯罪而不构成共犯。
3、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:虽然二者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所报的主观态度是不同的,此时对于造成的结果也应该分别定罪处罚。
4、实行犯过限:共同实施了犯罪但是其中有人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其他行为。此时对于超出部分也不构成共同犯罪。例如甲乙入室盗窃,甲望风乙行窃,行窃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行为,此时甲乙之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,而强奸罪只有乙单独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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